世界周刊 2009年12月6日 问答

问答 1. 2. 3. 4.


问答 1.

逼原配离婚 破坏家庭 二奶不能办身分

一位心碎的读者问:

我原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丈夫和我20年前来美。我们一起工作,事业有成,儿女双全。2004年来,我丈夫受到一个中国妓女的诱惑。她于2005年以B2签证入境美国,做了我丈夫的二奶。听说她目前的身分是「I」。

现在我丈夫逼我协议离婚,然后他将与那个女人结婚,为她申请绿卡和公民。我不同意,所以他对女儿和我施用暴力,甚至用尖刀架在我的脖子上逼我就范。

我可以照他的要求去做吗?移民局是否会发现,而视我为他的帮凶呢?美国法律允许破坏我家庭的妓女成为美国公民吗?

李亚伦律师答:

「I」签证是给人在美国,为海外媒体如报刊、杂志、期刊或电视公司工作的媒体代表。如果她确实是海外媒体的代表,她看来不会是妓女。

如果你丈夫施用暴力,你可以向州法院申请保护令,你要自己决定是否对离婚提出异议。

美国移民法不允许一位破坏婚姻的外籍人士,由婚姻破裂的一方为其申请移民,获取绿卡。当然,问题是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是否会知道申请人在为破坏其婚姻的人申请移民福利。这些可能取决于完成离婚手续的离婚理由。

问答 2.

偷渡入境 不涉道德败坏罪

南希读者问:

去年我以中国的一胎化政策通过政治庇护,现在有资格申请调整身分拿绿卡。我打算自己填写I-485表格。但表格中问到,是否违反任何道德方面的罪行或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被拘捕过。

因为我曾违反了中国的一胎化政策,未婚先孕,被强行抓去堕胎。这种违反一胎化政策又未婚先孕,是否构成道德败坏的罪行?被强行抓去堕胎算不算被逮捕过?此外,我偷渡入境美国,是否再次造成道德败坏的行为?

李亚伦律师答:

你可以填入你因违反一胎化政策而被逮捕过,这不构成道德败坏的行为。

偷渡入境美国,也不是涉及道德败坏的罪行。

问答 3.

婚姻临时绿卡 可出国旅游

赵读者问:

我丈夫于2007年6月以绿卡为我们在中国的成年未婚女儿申请移民,最近收到移民局的批准通知单,说该案已送交全国签证中心。朋友说还要再等四年以上,是真的吗?

我们想替她找一位男朋友,这样她就可以与美国公民结婚,以未婚妻身分来美。

不过,我们担心如果婚姻不顺利或日后发现相处并不适合,她一定要返回中国吗?如果这样,是否会影响我丈夫在2007年的申请?优先日期是否仍然有效?她可以用临时绿卡出国旅游吗?

她是我们的独生女。我丈夫已经75岁,需要女儿尽快合法来美照顾我们。她应该以未婚妻身分来美或在中国先结婚呢?这类签证都需要提供经济担保吗?

李亚伦律师答:

目前永久居民申请成年未婚子女的F-2B移民类别排到2001年10月1日前递交申请的案件(依照2009年11月的签证配额表)。现在看来排期要等八年。

若照时间来算,1993年10月1日的优先日期,在2002年6月才排到签证配额,现在排到2001年10月1日,故从2002年6月到2009年11月才七年多。

观察过去几年的签证配额进度,F-2B移民类别的平均等待时间为七年多,但以配额表的时间来算则为八年。

我认为你朋友估计还要再等四年是太过乐观了。如果你丈夫成为美国公民,等待期当然会缩短很多,因为目前美国公民申请成年未婚子女的F-11移民类别已排到2003年10月15日前递交申请的案件。(依照2009年11月的签证配额表)

永久居民申请成年未婚子女的F-2B移民类别时间很长,且你丈夫年纪已不小,让我们假设你丈夫不会成为美国公民,你想替她找一位美国男朋友结婚,只要关系是真实的应该可以。

也就是说你女儿要和她的丈夫像夫妻一样住在一起,没有像夫妻一样住在一起,美国政府当局会视为假结婚。

若婚姻不顺利,她是否必须回中国要看案件情况而定。如果你女儿决定要走这条路,你丈夫为她申请的案件会自动无效,因为她一旦结婚就无法享受永久居民未婚子女的权利。

如果你的女儿透过婚姻而获得有条件临时绿卡,她可以用临时绿卡出国旅游,因为有条件临时绿卡除了有两年的期限外,其他意图和目的与绿卡是一样的,两年时间快到时,她要递交一份I-751申请表,解除她有条件临时绿卡的限制。

至于时间快慢的问题,未婚妻的申请比透过婚姻的申请快。

中国的K-1未婚妻通常在大约6到9个月的时间可以来美,I-130亲属移民申请移民签证通常需要一年到一年半的时间,K-3申请(是美国公民申请配偶的一种非移民签证)不比I- 130亲属移民的申请快。

依我们的经验,我们看过公民及移民局同时裁决这两种案件,不论那种案情,经济担保人是需要的,K-1或K-3申请人必须签署非移民的经济担保书,即I-134表,而非I-864表。当你女儿人在美国要试图调整身分为永久居民时,则要填写I-864经济担保书。



问答 4.

公民申请家人 需分别填表

李读者问:

我是美国公民,希望申请我的父母和姐姐一家人移民美国。

我应该为我的父母及妹妹一家人个别填表吗?我需要递交哪些文件?我父母和妹妹要提供哪些文件?什么是FS-240表?我应该去哪里拿这些表格?

李亚伦律师答:

申请你父母和姐姐一家人移民美国,你需要分别为你的父母各填一份申请表,并为妹妹申请一份。因为你父母符合申请没有家属的非配额类别,你一定要为他们分别申请,一人一份。

你要替你姐姐申请公民的兄弟姐妹F-4类别,此类别允许携带家属,所以你只需要为姐姐递交一份申请。

她的家庭成员若符合资格可以与她一起移民。

至于父母的案件,你在递交I-130表时,要同时递交你的美国公民文件,你的出生证明包括你父母的名字,你父母的婚姻证明和先前的任何离婚证明。

对于姐姐的案件,你在递交I-130表时,要同时包括你的美国公民文件,你和你姐姐的出生证明,证明上显示你们父母的名字。

 

以上提供资料乃属一般性质,可能不适用于个案实情或情况,此资料不该解释为法律 建议,亦不属李亚伦律师事务所职务,也无因此建立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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